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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6-0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71号)关于申请渠道、受理流程、答复意见和答复时限等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接收受理问题

  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时,如遇申请表提交单位错误或申请信息与本单位职能无关,要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说明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答复,能够确定信息制作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对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并建立行政机关间的沟通渠道,将相关申请表转交相应机关。尽量避免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二、关于规范答复格式问题

  答复意见内容和格式要规范,应包括编号、标题、称呼、正文、救济途径、印章和日期。其中,答复意见统一编号,标注在告知书右上角,编号由行政机关发文简称+依申请+〔年份〕***号组成,例如:调政办依申请〔2020〕1号。每件告知书都要明确告知救济途径(详见附件)。需要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纸质版的,在信息首页右上角加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关于告知书寄递方式及邮资问题

  (一)申请人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收取查询、检索、复印、邮寄成本等费用,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即邮资到付)的方式收取。

  四、关于申请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答复问题

  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户籍等信息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关于申请党政联合行文文件公开答复问题

  党政联合行文,文件署名单位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但文件文号为党组织,发文主体应是党委机关,文件性质应当认定为党委为主体的文件,属于党务信息,且此类文件的形成系接受党委领导的体现,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六、关于申请复议案卷材料和信访处理信息公开答复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属于法律、法规对其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下作出特别的规定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规定。”

  关于申请获取行政复议中的案卷材料,《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查阅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及送达制度,申请人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充分获取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因此,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公开行政复议中的案卷材料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获取信访处理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七、关于咨询类信息答复问题

  申请人以咨询的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的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就某个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或咨询,包括为什么、是什么、是否……之类的提问或工作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其目的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的具体解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八、关于申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公开答复问题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是审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受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机关制作的对领导干部的内部管理监督信息。该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具备外部性,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九、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问题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承担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说明理由义务的完成只需要基于一个是否符合常理的解释,具有充分、可信的理由。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应当制作、获取、保存但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

  十、关于申请“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公开答复问题

  “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行为,属于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不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也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故属于内部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一、政府信息转变成档案信息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信息转变成档案信息有两种情形:一是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行政机关仍保存政府信息,仅仅是保存主体的内部分工发生改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二是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行政机关已不再保存该信息,在客观上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未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依申请答复工作,继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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