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雷竞技软件下载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2682665
传真号码:024-74843007
二、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 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和职能
(2)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
(3)权责清单
(4)履职依据
(5)财务预决算
(6)重大项目信息
(7)重大民生信息
(8)建议提案办理
(9)政府采购
(10)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
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 zjw.www.noireblanco.com/)向社会公开。
4.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 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 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560)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雷竞技软件下载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 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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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2682665
邮编:112000
(三)工作程序
办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处理、答复4个主要环节。
1. 受理。
责任科室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首先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于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备的,当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申请。
2. 处理。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局办公室填写《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由责任科室、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协调答复时,由局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部门答复申请人。
3. 答复。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填写《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经法规、保密审核后,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四)时限要求
1.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无论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范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由局办公室出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情况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2. 申请人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申请,从受理之日起计算答复时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签收日期计算答复时限;由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备,更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局办公室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
(五)整理归档
责任部门保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包括邮寄的信封)、受理回执和有关答复材料,以及送达签收的制式文件等相关凭证,并形成卷宗存档备查,同时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电竞平台下载
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岭市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市住建局申请信息“特快专递”式样.doc
3.依申请工作服务流程图.doc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