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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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4年1月15日铁烟专〔2024〕3号发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 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铁岭市行政区域烟草市场健 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铁岭市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总量指导数(以下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最近三个自然年度的零售户存量、指导数基准值、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五项,综合计算确定的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

  第六条 铁岭市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综合考虑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城镇化建设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对辖区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铁岭市烟草专卖局将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社区作为最小市场单元)作为最小市场单元,根据城乡建设发展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全社会公示,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且已实现商品展卖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其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商业用途的,或者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长期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与住所出入口分设,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无直接出入住所通道,具有准确门牌地址的经营场所,且申请人具有合法使用权。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以下简称间隔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同周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本规定中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二条 铁岭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单元总量指导数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在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进行公示。铁岭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外公示各县及辖区内各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标识;铁岭市烟草专卖局下辖各县局负责对外公示本行政区内各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零售点集中程度等级标识,未公布前执行上一个半年标准。

  第十三条 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区域规划标准如下:

  (一)市场单元内的城网地区零售点应在总量指导数上限以内,且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二)市场单元内的农网地区零售点应在总量指导数上限以内,按照每个行政村200户以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每个行政村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可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设置零售点:

  (一)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在小区临街对外的商业网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规模达到500户以上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新增总数不超过2个,需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标准,下次单元总量指导数动态调整后,纳入最小单元总量控制;

  (三)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不包含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综合市场商铺或摊位达到5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人员数量2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需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标准;

  (八)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应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5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需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标准;

  (九)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主动办理歇业后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不受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但需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标准;

  (十)个体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1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原许可证注销后1个月内,在本市场单元内部重新选址经营的,申请新办时可以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的总量指导数控制,但需满足两个零售点之间不少于50米距离限制标准;

  (十一)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银州区、铁岭县、昌图县、开原市、调兵山市、西丰县、清河区可各设置 3 个雪茄烟零售点且满足距离最近持证户之间间隔距离不少于 50 按此条款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变更经营范围需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 8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总量指导数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度放宽,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一)具有国家或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军警烈属的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并能独立自主经营,以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形式的,与最近零售户间距限制为不少于30米,需满足所在最小单元总量指导数要求;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经实地核查之日起,持证人在一年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但需满足两点之间不少于50米距离限制标准;

  (三)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非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存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形,其家庭成员中父母、配偶、儿女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址重新申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持弱势群体证明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适用本项规定;

  (四)对政策引导促进乡村振兴、招商引资等(需提供相关红头文件、书面申请等证明材料)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导或扶持的以超市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个单元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但需满足距离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与其出入口不足50米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不足 50米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新修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本规定已明示或违背法定申请条件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足”、“不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铁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铁烟专〔2021〕80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烟草专卖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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