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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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9〕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农垦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铁岭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图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是昌图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场)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我县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受益镇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较大规模集中饮水工程和跨镇饮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一般规模镇集中饮水工程和跨村饮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镇所有,可由镇直接管理。

  (三)以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及更小规模饮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四)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饮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管理办法。

  (五)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集中饮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饮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饮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査,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

  第十二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障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农村饮水工程只能用于人畜饮水,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装泵抽水,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对没有计量设施的采用用水定额计费。水费由供水单位组织征收,按规定使用。水费征收标准由镇水利站和供水单位在纳入规定范围内的成本测算基础上提出初步水价标准,在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及公示后,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政府同意核准。农村供水价格按成本收,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电费)、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

  第十八条  饮水工程运营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确保工程达到可持续运行。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要按行业定额核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程序报账核支,确保供水主体工程设施大修、维修。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交付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且催缴无效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县水利局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县卫健部门要对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供水工程水源井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水源井检査口须上门加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应保障工程供水范围内贫困人口的用水,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贫困人口用水水费的减免政策。

  第五章  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筹集,以各供水单位为主,县、镇两级财政要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第二十六条  县、镇两级政府负责基金的筹集,纳入财政预算。使用县基金的由县水利局审批,使用镇基金的由镇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非意外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未缴纳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二十八条  使用县级维修基金时,须由县水利局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维修改造的目的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按时缴纳维修费的农村供水单位,核减该单位项目,同时不安排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职责

  (一)供水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其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具体的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破坏水源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人员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以及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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