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卫生健康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来源: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科学、规范、统一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预案》(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铁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方针与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遵循“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和“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以及“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委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织并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技术方案;指导督查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协调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疫情应急处置响应的建议;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信息。

  (二)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早期识别和报告,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确认程序和诊疗方案,全力开展救治工作的同时做好院感防控工作,做好会诊、转诊和患者转运工作。

  (三)公共卫生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基层预防保健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病例及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消杀、技术指导等预防控制工作。

  2、卫生监督机构

  市监督机构要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学校及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健康教育机构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大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的知晓率和自我防控能力。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负责对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工作,发现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辖区疾控机构,专车送至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五)定点医院

  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市中心医院和市传染病医院作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市级定点医院,负责收治经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确认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必要时为县(市)区定点医院提供人员、技术、设备和药品物资等支持。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指定1家具备呼吸道疾病收治条件且医疗技术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五)留观场所

  设置留观场所,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变化态势,结合专家组评估意见,由领导小组决定启用留观场所。

  第三章  应急准备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岭市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和完善。

  二、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在职医疗卫生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提高防控处置、临床救治和医院感染控制能力。

  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当地本单位实际,组织有针对性应急演练,并要从实战出发,着重于锻炼队伍,提高处置能力。

  三、物资储备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力量评估本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物资储备能力,本着填平补齐原则,做好抢救治疗药品设备、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备交通、通讯工具。

  各地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和药物,已有的负压病房和负压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预备一定床位,加强医护人员诊治及院感防护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护医护人员健康安全。

  四、实验室检测技术保障

  市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工作质控,并做好各项准备。负责做好检测用品的配备、检测人员的培训、标本采集与运送、实验室管理等各项准备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工作,阳性样品及时上送省疾控中心。县级及以上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例采样与运送,临床救治机构应给予配合与支持。

  五、督导检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县(市)区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协作机制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章  疫情监测、病例确认与信息发布

  一、疫情监测

  (一)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和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业人员深入医疗机构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密切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特别是重症肺炎和不明原因肺炎的疫情动态和聚集性病例发生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疫情信息收集分析

  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市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收集、了解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分析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加强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工作和对各级各类发热门诊等的指导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总结、分析、报告。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了解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动态。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发热门诊等的指导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总结、分析、报告。

  二、病例诊治和报告

  (一)病例诊断与治疗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要求执行。

  (二)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病种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疑似病例”类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确诊为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县(区)级疾控机构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在进行报告时,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实验室确诊病例”类型上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非肺炎病例”。

  (三)疫情和防控信息报告

  发生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地区,要立即启动疫情信息日报告制度,实行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个案报告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要求报告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疫情的发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发布。

  疫情发生在一地,由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疫情发生在两地及以上,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  预警、分级与响应

  一、预警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二、分级

  县(市)区首例确诊病例,辖区疾控机构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出现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后,辖区疾控机构应立即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应急响应

  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铁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第六章  控制措施

  一、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病例发病前的居住地、发病后的活动范围,就诊医疗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与诊疗、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及病例诊断、治疗与转归等,必要时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形势需要,赶赴现场与前期抵达调查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二、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一)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深咳痰液)、下呼吸道标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如病人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

  (二)标本运送

  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后,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于24小时内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三)标本检测

  市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实验室接到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后,应开展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阳性,或疑似聚集性病例或聚集性病例的标本,或可疑的原始标本应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和进一步检测。

  (四)生物安全要求

  1、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在BSL-2实验室操作。如果疫情发生变化,出现死亡病例,该项检测应在加强型BSL-2实验室操作。

  2、病毒的分离培养应当在BSL-3实验室进行。

  3、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ABSL-3实验室进行。

  4、在BSL-2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时,个人防护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眼罩和N95及以上水平的口罩等防护装备。

  5、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包装分类属于A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02分类包装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并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进行审批。

  6、具备从事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活动资格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前,应当向省卫健委提交申请,省卫健委批准后要立即向国家卫健委备案,并及时报告实验活动进展情况。

  三、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一)判定标准

  1、可疑暴露者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2、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病例(观察和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4)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5)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追踪和管理

  1、可疑暴露者

  对可疑暴露者,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市场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2、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3)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4)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5)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四)消毒

  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如明确感染动物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部门开展现场消毒。

  (五)院内感染控制

  1.严格执行标准预防

  医务人员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医疗操作可能传播的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病区管理、环境通风、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和医疗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最大可能避免医院感染发生。

  2.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1)所有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均应佩戴医用口罩

  (2)预检分诊处:穿工作服、工作帽,戴医用外科口罩。

  (3)发热门诊、呼吸科门诊、感染性疾病科和隔离病房:日常诊疗活动和查房时,穿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戴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釆集呼吸道样本时,戴防护口罩和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加戴乳胶手套;气管插管支气管镜检查、气道护理和吸痰等可能发生气溶胶或喷溅操作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乳胶手套、穿医用防护服(可加一次性防渗透隔离衣),必要时佩戴呼吸头罩。

  (4)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穿脱流程穿脱个人防护装备,禁止穿着个人防护装备离开污染区,以避免各个分区的交叉污染。

  (5)对隔离收治的患者应严格执行探视制度,如确需探视,按有关规定指导探视人员进行个人防护。

  (六)风险沟通与评估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针对大众和媒体进行风险沟通,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病原学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形势研判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七)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学校及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开展舆情监控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对该疾病认识的进展,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组织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冬春季病媒生物防制;依托卫生创建组织,各地开展市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开展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章  应急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终止的建议。

  第八章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预案由铁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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