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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业务有机衔接,深化行政案件诉源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结合,推动实现行政争议化解体系化、规范化和效果最大化,依法规范行政权,充分保障公民权,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领导,对涉及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行政争议矛盾化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法治理念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严禁从地区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土政策、土办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权履职、推动工作。
(三)坚持权责明晰
坚持将属地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行政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权责人,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实际,积极主动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属地属事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协作配合
坚持强化“一府两院”良性互动,积极推动地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行政诉讼沟通研判渠道,及时对行政争议案(事)件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五)坚持公正高效
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标本兼治,准确剖析行政争议矛盾产生的原因,按照“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做好倾听疏导、释法说理工作,用实实在在的矛盾化解成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三、工作目标
坚持“联合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依法化解、便民高效”的原则。树立共建共治共享工作理念,坚持依法化解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推进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健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非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前,做到案结事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化解行政争议案件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
(七)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八)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九)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五、联动协作机制
(一)建立全程参与协作机制
强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行政复议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的要求,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作用。积极开展诉讼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工作,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在行政复议阶段,当事人诉求存在一定程度合理之处,因程序问题导致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员了解案情、参与听证、共商矛盾化解方案等。
在检察监督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的具有实质性化解条件的行政监督案件,可以邀请行政复议机关派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将监督职能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确保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数量。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立案前、后可由人民法院牵头组织行政争议化解,邀请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协助配合。
(二)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对于进入行政复议、诉讼及检察监督阶段的各类行政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相互沟通,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明确行政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机关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化解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事先要将案件基本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并在结案后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便于人民检察院协助配合。
(三)建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人民检察院在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化解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研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于敏感、疑难案件,可实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保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在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可通过组织听证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完善司法(检察)建议反馈机制。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承担行政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每年向同级政府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由同级政府负责通报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针对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就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个案或者类案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要积极落实,并书面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反馈率要达到10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各自系统内部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促进各方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学习交流。
(五)建立政府层面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协调组,强化政府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配合,实现工作信息交流共享,共同研究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支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合力将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工作举措执行到位,特别是涉案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组制定化解方案,承担行政争议化解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及政府各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化解联动工作有序进行。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必要时,要亲自组织协调、推动矛盾化解。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要切实做好风险稳控和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进展情况。
(二)密切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应指定本单位内部固定处室和专门的工作联络员负责业务衔接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涉案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协商沟通,研究制定行政争议化解方案,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行政复议意见的落实和反馈工作。
(三)加强经验总结
在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应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及时分析案件成因,总结共性问题,为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依据,为政府行政执法、行政决策提供参考。
(四)营造法治氛围
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提升联动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为联动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雷电竞平台下载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有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业务有机衔接,深化诉源治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建立行政争议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辽依法行政发〔2021〕3号)要求及市领导在行政应诉情况报告上的批示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行政争议矛盾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结合、推动实现行政争议化解体系化、规范化和效果最大化。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理念、坚持权责明晰、坚持协作配合、坚持公正高效。
(三)工作目标。完善非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推进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四) 化解行政争议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等11项内容。
(五) 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全程参与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建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层面工作协调机制等五项联动工作机制。
(六) 工作要求。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必要时,要亲自组织协调、推动矛盾化解。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要切实做好风险稳控和舆情应对工作,并按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三、工作目标
行政复议职责得到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业务有机衔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逐步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活动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行政复议申请
一般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管辖根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五、专业术语诠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解读单位:铁岭市司法局
解读人:王奕尧
联系电话:74998605